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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析及劳动争议处理操作实务高级培训班

发布价:¥1600
原 价:¥1600 课程编号:KC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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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日期
培训天数
上课地区
状态
2008年12月26-27日
2天
北京市
立即报名

培训对象

各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劳资主管、劳动合同主管、培训经理、招聘主管、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会、行政及相关部门主管。

课程简介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析及劳动争议处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于九月十八日出台并实施。这些新法出台也无疑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

为了帮助企事业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学习、掌握新《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适用新法的规定,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提高对各种劳动争议风险的预防规避和处理能力,我中心2008年12月份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昆明市、北京市、海南省海口市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析及劳动争议处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解析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3、劳动者从事工作后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处置降低风险;

4、职工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流动工作,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计算“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次数;

5、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它分别适用哪些法律?该如何化解风险?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与绩效考核、问题员工处理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

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人事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的使用及新的法律要求;

8、《实施条例》实施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细化和明确及应对措施;

9、《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怎样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10、《实施条例》实施后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最新规定;

11、《实施条例》实施后对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的最新规定;

12、《实施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风险、行政风险和舆论风险的防范;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操作实务与风险控制(典型案例介绍)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仲裁申请时效新规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仲裁规则的新规定;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劳动争议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新规定;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一次终局裁决的新规定;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等新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进入法律处理程序的风险化解及防范方法;

(三)新法下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应对策略与典型案例分析

1、仲裁员、法官审理劳动各类争议案件的思路

2、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时须注意的细节问题和应诉实务操作

3、典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

4、典型案例分析:处理违纪员工而引起的争议案例;

5、典型案例分析:工资、工时、休假、女职工保护和加班费

6、典型案例分析: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关系处理

7、典型案例分析:保密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8、典型案例分析: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福利和特殊保护

二﹑研讨时间、《每期两天课程会后安排考察交流、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2009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深圳市(12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昆明市(19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北京市(24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海口市(25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三﹑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600元(含研讨费、资料费、证书费、光盘费、咨询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费用在报到时面交。

讲师介绍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实施条例起草成员  余明勤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院主任          杨永琦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主任          刘军胜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白永亮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金英杰

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教授                伍 奕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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