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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劳动法合同实施前的衔接

发布价:¥2432
原 价:¥2560 课程编号:KC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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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日期
培训天数
上课地区
状态
2007年09月07-08日
2天
上海市
立即报名

培训对象

学员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总监、人事经理、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课程简介

【课程背景】

随着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半年时间,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学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多位劳动法律专家在劳动合同法刚通过时,便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提醒。通过此次专场培训,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原有的劳动法及劳动法规间存在的差异,进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有效的衔接好法律上的变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或损失,从而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和谐员工关系。

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经济补偿吗?

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何后果?

企业违反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补偿?

……

本课程将为一一解答,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衔接,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成本!

【课程特色】

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

本课程不因《劳动合同法》而单纯的讲述《劳动合同法》,课程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劳动法律师构思设计,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巧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用人单位能够在一天之内基本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髓及专业律师在长期实务工作中总结出的司法实践经验,从而让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不再手足无措,仓促应对而导致频频败诉!

【课程大纲】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聘用

2.劳动合同文本具备条款

3.合同约定不明确

4.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

6.培训费用

7.竞业限制

8.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内容的变更

2.规章制度

3.工会的作用

4.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2.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处理

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2.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3.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5.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计算

6.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

7.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8.劳动合同终止的处理

人才的培养

1.怎样制订、实施培训计划

2.如何应对挖人与跳槽问题

3.留住人才的方式探讨

现场疑难解答、经验交流与精彩互动

讲师介绍

专家简介:

金老师----资深实战性律师

资深劳动法专家、执业律师、培训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以来,现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珠海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也代理大量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主要执业方向为合同、劳动、房产、经济纠纷等。

金老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得到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赞誉。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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