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培训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课 > 人力资源 > 课程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与规避技巧

发布价:¥1800
原 价:¥1800 课程编号:KC2932
用手机看:
手机扫码
开课日期
培训天数
上课地区
状态
2008年06月14-15日
2天
广州市
立即报名

培训对象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 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

、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

行政等各部门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简介

开课时间、地点:2008年6月14-15东莞新城市酒店

2008年6月21-22深圳金融培训中心

价格:1800人

认证费用:480元/人(不参加认证可不交纳此费用)

认证:凡希望参加认证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认证考试并合格者,由香港培训认证中心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中心颁发《国际注册行政管理师(行政秘书方向)》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国际认证/全球通行/雇主认可/联网查询)(课程结束10日内快递给学员)

这是一场您期待已久的、非同一般的、针对性极强的最新劳动法高级研讨会

5月1日,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正式开始实施,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颠覆性规定?5月8,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由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诸于众,究竟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许多争议性条文如何规定和解释?本课程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而设计的每一个专题和每一个问题,都会深深打动您的思想,剌激您的神经。面对这些问题,您千方百计寻求答案,参加了不少劳动合同法老师的课程,却始终未能如愿。而本课程可能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和收获,一直令您困惑无助的问题,本课程的授课老师给了您满意的答案。

本课程的授课老师——梁硕南老师,从1990年起就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研究、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劳动法律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工作,是一位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人事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经验和劳动人事法律培训经验的复合型专家与讲师。

梁老师主讲的课程,深入浅出,针对性强,作风大胆,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并不泛风趣、生动和精彩。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所关心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知名劳动法专家梁硕南老师将结合亲身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例向您传授成功应对的锦囊妙计。

课程大纲

一、与企业规章制度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哪些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向劳动者公示?如何履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可否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三)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制定原则、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四)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原则、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五)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原则、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六)考勤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原则、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七)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

(八)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

二、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入职第三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的工资应否支付二倍?

(四)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但在劳动者入职15天左右发现劳动者不符合要求而辞退(未签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可否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六)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否包括《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七)如何技巧地填写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如何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设计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八)关于“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关于“甲方(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乙方(员工)的能力、表现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是

否有效?

(九)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什么是劳动合同的中止?何种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如何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是否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十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部分是否有效?抵触部分自何时起无效?

(十二)变更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但用人单位依据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降职降薪,劳动者不同意怎么办?

三、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利弊分析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应对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三)既然劳动者入职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还要不要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第二次合同而不续订第三次合同?

(五)如何理解“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的含义?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却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何种情形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劳动者在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调动(非劳动者原因),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与试用期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如何合理合法约定试用期和有效防范试用期约定的法律风险?如何设计岗位说明书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于约定过试用期曾离过职的劳动者,重新录用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三)没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入职登记表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可否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四)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样是否合法?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以此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五、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违规违纪员工处理的依据、方式、程序和技巧:

(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联系、区别及操作技巧;

(三)患病员工和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三期女工和违反计划生育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过十二年?哪些情况不能超过十二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有无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七)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

(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九)何种情形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扣除劳动者一定天数的工资?

(十)什么是服务期?何为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支付多少专项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如何处理?

(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十一)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辞退,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十二)什么是竞业限制?什么是商业秘密?没有竞业限制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没有保密费用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十三)因违约金被限制使用,劳动者擅自离职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如何约定和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哪些费用或损失?

六、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二)何为临时性岗位?何为辅助性岗位?何为替代性岗位?

(三)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行为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四)劳务派遣单位可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否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五)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六)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七)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加班费?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弊分析。

七、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全国劳动争议基本情况分析

1、近年我国劳动争议基本情况及特点简介

2、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1)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4)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5)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关于举证责任的新规定。

(1)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属于其掌管的证据会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2)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新规定。

(1)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否有权调解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不履行哪些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关于仲裁管辖的新规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关于仲裁时效的新规定。

(1)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变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是否受一年的限制?

(2)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

(3)时效中断,时效是重新计算还是继续计算?时效中止呢?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原因或理由各有哪些?什么是不可抗力?

6、关于不予受理或逾期受理的救济途径的新规定。

(1)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由七日变为五日。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由十五日变为十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7、关于仲裁审理期限及逾期裁决救济途径的新规定。

(1)审理期限由六十日变为四十五日,延期由三十日变为十五日。对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可部分先行裁决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8、关于先予执行的新规定。

(1)哪类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2)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9、关于一裁终局及其救济途径的新规定。

(1)哪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实行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裁决可否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可否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存在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

(三)劳动争议处理技巧及常见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1、工资争议案件;2、患病、工伤争议案件;3、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4、三期女职工与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案件;5、服务期争议案例;6、竞业限制争议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对技巧;8、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八、现场解答与精彩互动。

讲师介绍

主讲老师简介:

  梁硕南老师,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劳维集团网总裁,中国劳动人事网创办人兼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和《劳动人事法律指南》主编,,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深圳市企业家协会会

员,世纪培训网等培训机构的特约劳动法讲师和人力资源管理讲师。

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曾为美的制冷集团、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等世界知名大企业制定、完善、审核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位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人事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经验和劳动人事法律培训经验的复合型专家与讲师。梁老师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报刊上为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接受过法制日报、瞭望东方周刊、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就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的专访,还受邀到深圳、东莞、广州、佛山、珠海、中山、武汉、湖南等全国各地讲授劳动人事法律课程,受到当事人和学员的好评,常有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跟踪参加梁老师主讲的课程。

梁老师提供过劳动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美的制冷集团、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天健集团、广东电信、中国石油、福群集团、南车集团(湖南)、时代集团(湖南)、北洋投资(湖北)、中华英才网、金融联、长江礼品、欧陆家庭用品、万昌印刷、汇安人力、珠海人力资源中心、深圳企业绩效管理有限公司、泛亚人力、华盈恒信、东丰精工、鸿邦电子、伯佳时装、广丰和恭、港濠制衣、泓亚光电子、冠城礼品、亿升仓储、宝科电子、新强印刷、积架宝威、立基塑胶、大勤制卡、祥和彩瓷、嘉乐祥、梁沧记、金利珠宝、奥雪玛服装、晶世科技、柏特五金、深圳先科、东莞园林、方德泡绵、晶宫设计、瑞雅科

技、凯旋创视、海沃家具、港濠制衣、兆山家具等近百个企业和企业集团。

近期相关公开课

公开课服务流程

公开课报名流程

在线报名/咨询

联 系 人 :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咨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