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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的若干会计、审计和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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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符合报废资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批准其报废处理,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必须经税务部门的批准。国税法【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金,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殊无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却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拥有的资产符合全部转入当期损失的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等权力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核准扣除财产损失,这是合理避税的技巧。被审计单位不能以税务部门没有核准扣除财产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报废资产的会计处理仍需要做,但由于该财产损失没有被税务机关核准在税前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或计划对其进行重组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或计划对其进行重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或计划对其进行重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账款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据此,该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强调说明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华兴公司在期末分析转让债权以及精美公司(注:系大股东)欠款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并做出相应的纠正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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