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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透析

发布价:¥800
原 价:¥800 课程编号:KC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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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日期
培训天数
上课地区
状态
2009年10月30-30日
1天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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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主管;劳动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法爱好者。

课程简介

课程背景:

社会保险立法日趋完善和统一,《社会保险法》已提上立法日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也箭在弦上。实施了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退保潮”引发的社保跨地区转移的热议、“开胸验肺事件”折射出的维权困境和立法尴尬、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特别是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争议和待遇给付争议等。为便于用人单位解决实践中的遇到社保疑难问题,充分了解立法动向、降低社会保险风险、和谐劳资关系,特开设本课程。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综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历史沿革、最新立法情况

二、社会保险的具体险种(五险)

三、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如何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降低社会保险风险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六、如何应对社会保险争议

第二部分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沿革以及适用范围

二、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以及工伤保险的缴纳

三、工伤认定的原则和法定情形

1、工伤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无过错原则”\“因工作原因”)

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

3、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4、不得定工伤的3种情形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

1、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3、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和证据

4、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和法律救济

6、工伤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2、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内容(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护理依赖等)

2、劳动能力鉴定的分级标准(1—10级)

3、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和效力

4、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仲裁和诉讼中的应用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时限和待遇

2、因工伤残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

4、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

5、工伤待遇的享受主体

6、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情形

7、如何理解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

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动向和解读(注意:尚未生效)

1、适用范围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拟删除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愿开胸验肺悲剧不再重演。

4、加大对未参保员工的权益保护和加强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5、调整工亡待遇标准。

第三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概要

1、养老保险概念

2、养老保险特点:国家强制性费用三方共担管理机构专业化

3、养老保险的目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二)、退休年龄和日期

1、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2、员工退休时,如果核定退休日期?

(三)、企业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对员工个人有何影响?

(四)、企业可否以经济危机影响为由少缴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现状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

(三)、参保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如何报销医疗费、报销多少?

三、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现状

(二)、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四、失业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现状

(二)、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第四部分社会保险常见重点、疑难问题及案例解析

一、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在此类争议处理过程如何把握时机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单位与员工就社保问题达成协议或由员工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如员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商业保险来转嫁、降低社会保险风险?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四、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应如何解决?此情形下如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保险(缴费险种、年限、基数)缩水导致员工社会保险待遇受损,受损的待遇或赔偿由谁承担?

六、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员工或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七、实习生或返聘员工发生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如何防范和处理类似事故?

八、新员工当月上班(已申报社保、尚未扣费)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九、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十、发生工伤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十一、非法用工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待遇给付义务?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待遇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十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单位处理该类工伤时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十四、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研讨)。

讲师介绍

徐德军律师,男,工学学士,2001年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 ,现执业于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 。任全国律协两刊一网(《中国律师杂志》、《律师时代》、《中国律师网》)驻地方事务代表;中国劳动人事网专家团成员和讲师团成员。 曾在特大型企业从事多年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涉及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丰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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