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在《发现、发明及合理化建议条例》中规定:在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或国防的各个领域内,新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有积极效果的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称为发明。重大的科学技术成就包含四层意思:第一是科学技术成就,指自然科学,不是社会科学,也不包括科学技术组织工作的成就;第二是一种科学技术成就。科学技术成就有两种,以是发现,二是发明。第三是重大的科学技术成就,是指对经济建设或对某一应用科学领域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成就;第四,是一种新成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中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能在实际中解决技术领域内某一特有问题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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