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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

发布价:¥800
原 价:¥800 课程编号:KC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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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日期
培训天数
上课地区
状态
2007年11月03-03日
1天
东莞市
立即报名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管理总监、财务总监、企业法律顾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工会干部等。

课程简介

(东莞开课时间)2007年10月27日(星期六)上午9:30-17:30

(深圳开课时间)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30-17:30

(广州开课时间)2007年11月03日(星期六)上午9:30-17:30

参加过梁老师解读劳动合同法一、二、三审稿研讨会的学员,一定会惊奇地发现,梁老师在解续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对草案相关规定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条文,百分之九十都先后得到了采纳和修正。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梁老师对劳动合同法解读和点评的许多与众不同的观点令学员感到耳目一新,我们相信,梁老师对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再次提出质疑和修正意见的地方,今后一定会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修正。

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来了个全新的规定,令不少企业感到难于应对。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主办单位举办今次研讨会,由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梁硕南老师与学员共同探讨新法之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就业促进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背景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就业促进法重要条文解读

1、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7)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8)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3)残疾人就业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5)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实施多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4、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5、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7、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8、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作保障,违反就业促进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就业促进法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四、常见问题研讨与答疑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学生)入职体检结果表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严重疾病,甲方(公司)保留不予录用的权利。”的补充条款是否属于就业歧视条款?用人单位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严重疾病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新大学生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体检发现劳动者患有乙肝大三阳,用人单位便不想录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还是劳动争议诉讼?

……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概述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思路的变化和调整及其深层次原因分析

(四)对劳动合同法的总体评价。

二、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新规定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须劳资双方“共决”,并向劳动者公示。

(三)关于用工手续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禁止担保的新规定。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可罚款2000元。

(五)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三种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新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增有减,增增减减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七)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新规定。严格控制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八)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只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

(九)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须按月支付。(十)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新规定。只有二种情形可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却不受限制。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三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十二)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三)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辞职要求经济补偿。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增加,实质是对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条件的放宽。

(十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终止情形只有法定而不能约定。

(十七)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新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八)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的新规定。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解雇成本,高薪员工的补偿年限和工资基数双封顶。

(十九)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的新规定。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成本,违法解雇劳动者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二十)关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二十一)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须负连带责任。

(二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规范非全日制用工,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个人承包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五)关于非法用工的新规定。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二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须负赔偿责任。

(二十七)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规定。过渡性条款规定了新旧劳动法规的衔接、适用和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等问题。

三、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四、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三)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四)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五)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七)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八)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九)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讲师介绍

讲师介绍:

   梁老师,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中国劳动人事网、中国人力资源培训网和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主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创办人兼主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深圳市企业家协会会员。梁老师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和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工作,曾先后担任大民集团、长江礼品、欧陆家庭用品、正大集团、康地集团、福群集团、东丰精工等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曾为美的集团、大民集团、正大集团、康地集团等世界知名大企业完善、制定、审核企业规章制度,是位既熟悉企业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的复合型专家。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报刊上为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还受邀到深圳、东莞、广州、武汉、湖南等全国各地讲授劳动人事法律课程,受到当事人和学员的好评,常有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跟踪参加梁老师主讲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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