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广东培训网 > 资讯中心 > 综合媒体 > 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08-9-5 9:31:57   作者:胡笑红   发布者:malken   人气:

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周泽说,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周泽说,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资讯文章频道免责声明:

1、广东培训网(以下简称“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作者、出处,若被其它网站多次转载则注明来源互联网和未知字样。
2、本网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3、本网转载是出于传播海内外优秀管理理念之目的,纯属公益性质,无任何商业目的。
4、本网转载的所有作品均为公众作品,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5、如本网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在此,我们首先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将尽快予以改正或删除。

有关评论:

发表评论:(相关评论仅代表评论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姓  名:
 内  容: *100字以内
 验证码:验证码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课程报名/咨询:020-62777660 62777645 13602877948 传真:020-62777656 E_Mail:gdpx@gdpx.com.cn
广州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京ICP备05065439号 Copyright © 2004-2008 广东培训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