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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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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方法:

直接法:起算点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间接法:起算点为净利润。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编报现金流量表,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该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它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该项目反映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该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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